申请人:芜湖高沃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00871号“欧洲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1213844号“欧洲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提出撤销,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欧洲站”为申请人臆造词汇,实际中不存在该地名或站名,与产品的来源无关联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被商标局决定继续有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欧洲站”文字构成,且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文字“欧洲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来源于欧洲,从而对商品的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