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亘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176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882753号“凤凰新媒体 PHOENIX NEW 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31398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宣传和使用证明。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图形识别部分在表现手法、表现内容、设计风格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包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研究与开发(替他人);包装设计;网络服务器的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软件运营服务(SaaS)”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更新;主持计算机站(网站);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