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26018号“赫哲人家 HE ZHE REN 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整体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8日
申请人:彭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26018号“赫哲人家 HE ZHE REN 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整体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