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迪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26836号“本味 致我们即将逝去的味道 BEN WEI ZHI WO MEN JI JIANG SHI QU DE WEI D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397317号“本味便当”商标、第14210057号“本味农家”商标、第9406040号“本本味”商标、第9317187号“obentos 本之味及图”商标、第14621422号“一本味”商标、第19990648号“真本味”商标、第15889367号“本味 鱼皇及图”商标、第19137712号“本味·焖罐源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使用和宣传,在相关领域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八已被商标局驳回或部分驳回,权利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现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八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都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本味”,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二至八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