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379215号“地道设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地道设计 21379215

阅读:97914 2018-0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地道国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思凯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79215号“地道设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申请人的企业商号权,具有商标标识的显著性与独创性;申请商标具备特定含义,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备较高知…

  申请人:深圳地道国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思凯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79215号“地道设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申请人的企业商号权,具有商标标识的显著性与独创性;申请商标具备特定含义,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备较高知名度,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事登记簿查询截图;举证商标商标档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379215号“地道设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地道设计 2137921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4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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