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源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天广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73458号“健康山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060238号“健康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有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是出于善意的目的;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流程;引证商标所有人文件;企业注销登记改革指导意见;申请人公司简历及纳税查询截图。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