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桑德(西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76373号“EP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746604号“草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有所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截图;引证商标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保险杠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可译为“草图”与引证商标在含义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