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美时美客直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86190号“美时美客 TIME GUE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第13581955号“美石美客”商标、第12087373号“美饰美客”商标、第3483910号“MISMEK 美时美刻及图”商标、第7741833号“GUESTTIME 客时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特定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照片;申请人文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有所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