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宝库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63687号“宝库1.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575795号“宝库”商标商标所有人名称已变更为上海宝库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相同,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