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灵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钧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77122号“天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032528号“天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电缆、电线两项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考勤机、指示器(电)、晶片(锗片)、电子芯片、光电开关(电器)、救生圈、电池、电池充电器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话线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