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585612号“DreambigCare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reambigCareer及图 21585612

阅读:119592 2018-03-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来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85612号“DreambigCare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198236号“Dream Bi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

  申请人:成都来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85612号“DreambigCare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198236号“Dream Bi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一定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商标使用情况、线上视频教学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广告宣传;广告版面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获准在我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加利福尼亚州商业、旅行以及旅游业的推广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文字为该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可明确识别由“Dream Big”和“Career”组合而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未产生明显区别。两商标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两商标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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