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达尔格服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85360号“TODD SNYDER NEW YORK SNYDER TRADE MARK NY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454859号“212 NYC”商标、第11478662号“S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本就是美国公司,与纽约有着很深的渊源,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其来源的误认。经查询,类似含有“NEW YORK”的商标都已在中国核准注册。通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该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已获得了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关申请人品牌的介绍;申请人纽约旗舰店地址及店内照片;有关联系方式的截屏信息;互联网上有关品牌的报道;类似商标的商标档案;媒体报道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TODD SNYDER NEW YORK SNYDER TRADE MARK NYC ST”,其中“NEW YORK”译为“纽约”,“纽约”为公众知晓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