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61794号“DN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第5564961号“ON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671239号“DN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介绍及其他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