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锋芒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才智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84450号“蜂影互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774074号“蜂影”商标、第21716270号“蜂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由商标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蜂影互动”及图形所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蜂影”,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