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迪娇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61370号“Kids Ddrop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113483号“愉悦儿童 KIDS及图”商标、第8977719号“Kids MART及图”商标、第6617778号“KIDS CLUB及图”商标、第6625908号“KIDS' CLUB及图”商标、第8977711号“Kids MART及图”商标、第16251216号“DANKIS及图”商标、第20887968号“水星儿童KIDS及图”商标、第19904216号“KIDS GOGOGO”商标、第20887700号“水星儿童KID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