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九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158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208977号图形商标、第6856064号“中安汇鑫zhonganhuixi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