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亿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一元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69117号“忆秦淮印象秦淮Y•YQINHU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忆秦淮印象秦淮”、字母“Y•YQINHUA”及图形所构成,虽包含有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秦淮”,但是,“秦淮”亦为河流名称,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申请商标整体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