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855870号“MOTORET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OTORETA 21855870

阅读:98793 2018-03-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萌童瑞特时尚少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55870号“MOTORE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申请人“MOTORETA”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MOTORETA”系列商标在西班牙、欧盟已获准注册。申请…

  申请人:萌童瑞特时尚少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55870号“MOTORE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申请人“MOTORETA”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MOTORETA”系列商标在西班牙、欧盟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8021136号“MOTO RE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MOTORETA”系列商标在西班牙和欧盟的注册证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已初审公告,且申请在先,其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泳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外文“MOTORETA”构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鉴于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西班牙和欧盟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855870号“MOTORET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OTORETA 2185587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4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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