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208631号“ideal bab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deal baby及图 19208631

阅读:137290 2018-03-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艾顿爱妮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208631号“ideal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277896号“IDE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87737号“精ideal ma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

  申请人:艾顿爱妮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208631号“ideal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277896号“IDE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87737号“精ideal ma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三申请。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及网络介绍、产品包装、申请人相关品牌知名度证据、引证商标一权利待定档案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撤销,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显著外文为“ideal baby”,其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列方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织物、毛巾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208631号“ideal bab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deal baby及图 1920863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4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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