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恩琵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732633号“MEDIHEAL N.M.F AQUAR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商标为第10103544号“MEDIHE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13425号“MEDIHE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中与引证商标一指定商品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项目:牙膏、香,以克服有关引证商标一的驳回。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实际为同一家公司,申请人已申请变更。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经变更,引证商标二持有人名义地址与申请人一致,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持有人为同一权利主体,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MEDIHEAL N.M.F AQUARING”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MEDIHEAL”,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牙膏;香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牙膏;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