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01505号“昭化六特游三国故里·品昭化味道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昭化六特游三国故里·品昭化味道Z 20701505

阅读:54867 2018-03-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元市昭化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01505号“昭化六特游三国故里·品昭化味道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5260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大量使用和推…

  申请人:广元市昭化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01505号“昭化六特游三国故里·品昭化味道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5260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大量使用和推广已经取得了足以他人区别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文件;商标设计合同文书;申请商标产品宣传证据;相关报道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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