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观和旅游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24564号“天使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54722号“天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56557号“天使医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079612号“天使家政 tianshijiaz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924942号“IP天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584358号“安吉尔 ANG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499109号“安姐 Ang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762203号“angel天使时尚婚典文化传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和推广,已成为行业内的知名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提供和组织非宗派、非宗教的世俗婚礼仪式”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及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提供和组织非宗派、非宗教的世俗婚礼仪式”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及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提供和组织非宗派、非宗教的世俗婚礼仪式”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提供和组织非宗派、非宗教的世俗婚礼仪式”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及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各项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及引证商标七均含文字“天使”,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及引证商标七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除“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提供和组织非宗派、非宗教的世俗婚礼仪式”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及引证商标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及引证商标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提供和组织非宗派、非宗教的世俗婚礼仪式”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