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航天科工火箭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13862号“EXPA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原创性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285722号“昌盛伟业 CHANGSHENGWEI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12180号“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增强了自身显著性,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快舟十一号运载火箭宣传图页;《国际太空》杂志对申请商标的报道;“人民论坛”对申请商标使用产品的报道截图;试验场发射图片;申请人网站截图;莫斯科航展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