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813561号“EXPA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PACE及图 21813561

阅读:61772 2018-03-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航天科工火箭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13561号“EXPA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原创性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5197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54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

  申请人:航天科工火箭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13561号“EXPA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原创性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5197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54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增强了自身显著性,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快舟十一号运载火箭宣传图页;《国际太空》杂志对申请商标的报道;“人民论坛”对申请商标使用产品的报道截图;试验场发射图片;申请人网站截图;莫斯科航展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813561号“EXPA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PACE及图 2181356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4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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