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依林居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标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55659号“大禅诗及BIG ZEN POET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禅”字除佛教用语外还有其他含义,不唯一指定佛教用语,申请商标不属于“有伤宗教情感”的情形,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为“大禅诗”,其中“禅”字一般读作“chan”(二声),意为“排除杂念,静坐”,属佛教用语。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咖啡、茶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与佛教事物产生联想,从而伤害宗教人士情感,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