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显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黄颂舜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亚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838278号“ABC PATHWAYS CREATIVE LEAR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5142号决定,于2017年06月0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可以证明其在2013年8月18日至2016年8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学校(教育)、书籍出版、摄影、幼儿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教育考核”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网站及主要的网络服务商进行了搜索,未曾发现近三年中由该注册人的以“PATHWAYS CREATIVE LEARNING及图”为商标的任何“学校(教育)、幼儿园”等相关服务的信息。有关行业杂志、报刊及相关的展览信息,均未发现有该商标在其中出现。综上,被申请人在近三年中并未在中国使用过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给香港注册的ABC PATHWAYS SCHOOL使用,该公司为私人公司,被申请人为公司董事、总经理。ABC PATHWAYS SCHOOL是香港知名的教育培训机构,被申请人不但注重香港本地教学,而且还积极向海外扩展,包括在2014年在泰国曼谷开办的海外国际幼儿园等。同时也吸引了内地知名培训机构与其合作。综上,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获准注册后一直真实的、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网站服务商智信电脑有限公司报价单;
2、给WIT的汇款凭证及收据;
3、ABC PATHWAYS SCHOOL财务总监劳女士的信。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委对商标局第9838278号“ABC PATHWAYS CREATIVE LEARNING及图”注册商标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进行阅卷。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主要有:
4、周年申报表;
5、ABC PATHWAYS SCHOOL网站截屏;
6、合作协议书;
7、被申请人在香港的相同类别相同商标的注册信息;
8、教育培训课程传单派发合同及其宣传页;
我委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意见、所附相关证据材料(3项)副本及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的证据(5项)复印件材料一并寄送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如下主要质证意见:1、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复审商标在“幼儿园、书籍出版”等服务上的使用证据。2、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学校(教育)、教育考核”服务上的证据全部存在瑕疵,没有形成完整的、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于指定期间在上述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ABC PATHWAYS SCHOOL在215年的基本信息及内容摘译;
2、关于域名ABC PATHWAYS .COM的WHOIS信息及网站信息查询页。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8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书籍出版”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10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经评审我委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其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书籍出版、摄影、幼儿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教育考核”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均为外文证据,未附完整中文翻译,依法视为未提交;证据3财务总监劳女士的信件、证据4周年申报表、证据8被申请人其它注册信息均不属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5网站截屏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商业使用情况;证据6合作协议书、证据8派发合同及宣传页,在无发票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协议书及合同的真实履行。综合被申请人所有证据,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商标局指定期间确已将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书籍出版、摄影、幼儿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教育考核”部分服务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书籍出版、摄影、幼儿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教育考核”部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