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亚帝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爱维瓦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9207452号“亚帝发adiv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7006号决定,于2017年07月3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3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申请人在第35类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发票及翻译件;
2、机车宣传单及宣传报道;
3、广告单及机车特卖会宣传单;
4、活动广告照片及迎新茶会广告单;
5、每日头条报道及摩信网报道。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委对商标局第9207452号“亚帝发adiva”注册商标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进行阅卷。经对比查证,申请人在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与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4一致。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3月4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2012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拍卖”等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3月20日止。
经评审我委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出的评审请求、提交的在案证据及上述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拍卖”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本案中,首先,关于程序问题。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申请时向我委提交的使用证据已包括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且我委已经将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寄送至被申请人答辩,故本案已无需将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再交换给被申请人进行质证。
其次,关于实体问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所涉及的商品均为“摩托车及配件”等,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拍卖”等服务,且这些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为申请人自制材料。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所涉及的“摩托车及配件”等商品与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缺乏必然关联性,不能证明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之日前三年内,亦即指定期间,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