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艺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54233号“kwedd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第20078901号“KRIWEDD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资料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kwedding”与引证商标“KRIWEDDING”首字母及词尾英文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不易将二者区分。两商标共存于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