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墨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高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01552号“童创工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第5212965号“创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276726号“童创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其它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它商标注册信息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上相近,共存于教育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其商标具有知名度的证据,其它商标具体构成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