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意大利劳尔达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E.C.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19日对第12799067号“CostumeNemuts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第1717485号“CN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使用在先,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该商标已经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对该标识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部分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复制、摹仿申请人商标而来,属于恶意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情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摹仿、复制申请人商标而来,如果允许争议商标继续存在,将会对公共利益以及法律权威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裁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6月2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4年10月28日在第25类“内裤(服装);婴儿裤(服装);驾驶员服装”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其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10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由其原申请人中邦制衣(无锡)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2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2年2月21日在第25类“针织服装;衬衫;工装”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经注册续展,其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2月20日止。2014年5月20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与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经评审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因此,根据法定职能我委应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其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争议商标“CostumeNemutso及图”与引证商标“CNC”在文字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整体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并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委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