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2020171号“纳尔股份 N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部分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59063号“Nar mobi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7年5月7日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至本案审理时已经失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失效,其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