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达纳尔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申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28062号“TOHA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中俄文的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840014号“INAIL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5239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获得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工厂图片;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商标俄罗斯注册证及翻译件;申请人产品图片;申请人推广产品册、活动展会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方面有区别,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俄文可译为“集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