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易师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志翔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86302号“e存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一词并非指服务内容,其指定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与申请商标均无任何关系或关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存在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特点的情况。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详细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