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浩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53187号“粤干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粤干仓”并非常见词汇,系申请人臆造之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用在“茶”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标的制作工艺,用在非“茶”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干仓”是普洱茶的制作工艺,用在“茶”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制作工艺,用在非“茶”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制作工艺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