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503394号“铁科院CA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铁科院CARS及图 21503394

阅读:159725 2018-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03394号“铁科院CA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432518号“Ca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13427号“C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3…

  申请人: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03394号“铁科院CA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432518号“Ca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13427号“C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329540号“卡卡尔C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有“CAR”部分,且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申请商标应核准注册。申请人作为知名企业,且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公众所熟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实践中也未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以“铁科院”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肥皂、化妆品、空气净化制剂、空气芳香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铁科院”、字母组合“CARS”及图形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CARS”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Cars”、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部分“CAR”在字母构成、组合方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原则,因各案事实情况不同,其他包含“CAR”字样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503394号“铁科院CA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铁科院CARS及图 2150339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408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