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47336号“游戏 8090.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527612号“8090 个性家装 Personality home outf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43192号“ 8090.COM.CN 索购在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48017号“八零九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9834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材料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相同的识别部分“8090”,申请商标中“8090”与引证商标三“八零九零”呼叫及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工程绘图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技术咨询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