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照市长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日照恒德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29252号“印象日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日照”并非行政区划名称。该商标经申请人多年使用,已经具备自身的显著性。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日照”是我国山东省日照市的名称,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特定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