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见寻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94928号“概率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具有显著性特征,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与推广,已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特定的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市场误认与混淆。加之,申请商标无描述性的意思表达,已进行著作权登记,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备案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信息;
2、有关“概率论”公众号开通、认证等微信信息及截图;
3、荣誉证书,网络报道宣传及推广截图;
4、“概率论”文字设计作品登记证书;
5、”小概率“商标信息查询单;
6、“概率”及“相对论”等固有名词成功注册的商标信息查询。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概率论“,其是一门研究事情发生的可能性学问,将其指定使用在“职业再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另,著作权与商标权保护的客体不同,申请商标是否享有著作权并非是判断本案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的考量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