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铜仁中艺紫袍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626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404042号“海亮AIL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书》、《出资协议书》;获奖证书;销售发票、宣传册、产品的包装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