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86592号“家利好辦事 Cayley Premium Services CP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家利好辦事 Cayley Premium Services CPS及图 21186592

阅读:72811 2018-03-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长江实业地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86592号“家利好辦事 Cayley Premium Services CP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916775号“CPS+”商标、第4210572号“CPS”商…

  申请人:长江实业地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86592号“家利好辦事 Cayley Premium Services CP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916775号“CPS+”商标、第4210572号“CPS”商标、第3451808号“好辦事Hutchison Premium Services HPS及图”商标、第1953767号“cps服务体系Computer passing service”商标、第14976171号“CP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四提出撤销申请,且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关联公司,申请人将提交公证认证的同意信。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档案及裁定;撤销申请书;同意信;《(2012)高行终字第1043号判决书》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已向我委提交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签订的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信,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我委予以认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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