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江实业地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86584号“家利好辦事 Cayley Premium Services CP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976214号“CPS”商标、第4691472号“和记好辦事 Hutchison Premium Services HP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关联公司,申请人将提交公证认证的同意信。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档案及裁定;同意信;《(2012)高行终字第1043号判决书》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已向我委提交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签订的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信,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我委予以认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