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江实业地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86583号“家利好辦事 Cayley Premium Services CP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976171号“CPS”商标、第4210572号“CPS”商标、第1953767号“cps服务体系Computer passing service”商标、第17916775号“CP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提出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档案及裁定;撤销申请书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