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隆源水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80806号“隆源轩水产 LONGYUAN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235454号“隆源集团 LONG YUAN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262760号“隆源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81760号“源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31805号“源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8627848号“金隆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753841号“和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533335号“关角山 GUANJIAO MOUNT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状态未明确,类似情况商标已并存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依法已失效,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依法予以注销,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个的“植物;甲壳动物(活的);活家禽;活动物;虾(活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三、五的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甲壳动物(活的);活家禽;活动物;虾(活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