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999155号“梦网科技 MONTNE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199427号“YANXINGHONG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实际使用,该商标在市场上已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获的荣誉;重要活动、以及各级领导视察的报道;专利及软件著作权证书及产品检验报告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