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卓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62975号“夸克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794268号“QUARK”商标(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15075385A号“夸克企业顾问 QUATECH”商标(引证商标二)、申请在先的第20100527号“夸克”商标(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应当准予申请商标在“人员招收”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中。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人员招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所”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夸克联盟”构成与引证商标一““QUARK”译为“夸克”、引证商标二主体识别部分文字“夸克企业顾问”、引证商标三“夸克”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