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博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63568号“博曦BOX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720325号“沃家”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8850663号“中晋农”商标(引证商标二)、第18507499号“中优顺”商标(引证商标三)、第17275744号“泱江”商标(引证商标四)、第14869307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五)、第12121460号“琦亿”商标(引证商标七)、第11911333号“宇源高科”商标(引证商标八)、第11490940号“颂源”商标(引证商标九)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