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恒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20180号“辣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具有极高的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894213号“辣吻”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4507556号“辣吻 SPICY SNOG”商标(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实际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在32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43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主体识别部分均为文字“辣吻”,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2类、第43类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