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71617号“INTI-MA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NTI-MATE 20671617

阅读:147367 2018-03-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史蒂文•艾伦•舒宾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71617号“INTI-M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48486号“亲密”商标(引证商标一)、第6674278号“亲密触点;INTIMATE INTERLACE”商标(引证商标…

  申请人:史蒂文•艾伦•舒宾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71617号“INTI-M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48486号“亲密”商标(引证商标一)、第6674278号“亲密触点;INTIMATE INTERLACE”商标(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宣传资料、释义解释、撤三受理通知书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的在先权利。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假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造乳房”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外科用移植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INTI-MATE”可译为“亲密的”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上高度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671617号“INTI-MA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NTI-MATE 2067161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3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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