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照宇
委托代理人:大连铭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799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申请在先的第20394619号“挪格欧玛 THE YAK MILK”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84202号“WUNIU”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7274307号“罗牛山”商标(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