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绽放星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15217号“绽放星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044604号“绽放星生Blossoming Star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427536号“绽放星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即将或已被提起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2、活动照片;
3、微博截图;
4、网站、杂志报道。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绽放星生”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剂、清洁制剂、宠物用香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洗发剂、清洁制剂、宠物用香波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0日